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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释义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(一)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、考察调研、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;
(二)改变公务行程,借机旅游;
(三)参加所管理企业、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,借机旅游。
以考察、学习、培训、研讨、招商、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(境)旅游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本条分两款对公款旅游作出规定,第一款规定的是用公款在国内旅游的,给予相应处分。第二款规定的是用公款出国(境)旅游的,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。
表现形式
公款旅游问题损害党风政风、损害党和政府形象,人民群众反映强烈,必须紧盯不放、坚决纠治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各地区各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公款国内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,但相关问题具有顽固性,还存在隐形变异的情况。
比如,有的打着单位集体活动、职工疗养休养等幌子公款旅游,或者借培训、开会之名,行公款旅游之实;有的以学习参观为由,舍近求远,变相公款旅游等。公款出国(境)旅游问题也存在新的表现,比如,擅自改变公务行程游山玩水,并通过虚报支出方式报销旅游费用等。对于这些行为,都应当予以严肃处理。
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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